

近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海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提出,铁路隧道、铁路地下车站结构外沿线外侧起五十米内的区域,应当纳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
禁止在铁路安全保护区燃放烟花
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以下四类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一是排污、倾倒垃圾、堆放弃土或者放置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二是燃放烟花、爆竹,烧荒或者焚烧草木、垃圾、祭品等容易产生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的物质;三是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林木等植物;四是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的,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一是采用彩钢瓦、铁皮、塑料薄膜等轻质材料搭建板房、彩钢棚、塑料大棚,悬挂广告牌;二是修建上跨、下穿、并行铁路的桥梁、涵洞、道路;三是铺设供水、排水、油气输送等管道或者线缆设施;四是架(铺)设电力、通信线路、杆塔;五是建造其他有可能影响铁路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铁路线路两侧禁止燃放孔明灯
在铁路线路两侧五百米范围内禁止升放无人机或者风筝、气球等低空漂浮物体,禁止进行动力伞、滑翔伞类飞行运动。确因现场勘查、施工作业、安全巡查、气象探测等需要使用无人机的,应该按章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铁路运输企业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铁路线路两侧的林木等植物影响铁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由铁路沿线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处置。铁路沿线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协调其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情况紧急危及铁路安全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先行处置,并及时向林业等主管部门报告。
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一千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铁路立体交叉路段应设置安全防撞设施
铁路路堑上或者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并行路段,应当设置安全防撞设施和警示标志。道路与高速铁路立体交叉、并行的,应当提高安全防撞设施等级,并设置畅通的排水设施。
禁止实施下列五种扰乱铁路运营秩序的行为:一是强占他人座位、铺位;二是散布影响铁路安全的谣言;三是以醉酒闹事、强行讨要等方式滋扰旅客;四是强闯进站、出站闸机或者验票口;五是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扰乱铁路运营秩序的行为。
禁止实施下列四类危害列车、铁路车站、铁路港口、火车轮渡和铁路线路安全的行为:一是非紧急情况下擅自使用车上、船上应急设备设施;二是在动车组列车上或者其他列车、火车轮渡的禁烟区域吸烟(含电子烟),或者使用能够产生烟雾的香烟替代品;三是乘坐火车、火车渡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四是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是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铁路安全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是发现危及铁路安全的重大隐患或者接到相关通报、投诉、举报后,不立即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查处的;三是对铁路安全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推诿处理,以及对重大铁路安全隐患有失察责任的;四是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五是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