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31日上午,济南市委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济南市河道管理办法>等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64号)以及《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65号)制定出台的背景、过程等相关情况。
在济南2018年政府规章清理工作中,由于《济南市河道管理办法》《济南市小清河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鹊山水库和玉清湖水库管理的通告》《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4件政府规章的部分规定与法律法规及现行国家政策要求不相一致,而且与济南现行管理现状也不相适应,根据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决定,对这4件政府规章进行修改。
同时,《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济南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维护运营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济南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于2018年8月经市政府领导批准追加的政府规章制定项目。
这5件政府规章在起草部门报送审查后,我办依照法定程序就修改原则、重点问题以及主要解决措施与相关部门进行了反复研究和磋商,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和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时分别征求了各区县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意见,经部门会签并修改完善后,形成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草案内容。
在审查修改中,我办重点把握了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法制统一,严格依照上位法相关规定,结合济南市当前实际,针对面临的现实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和管理措施;二是注重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放管服改革以及深化市级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与国家、省的改革进程保持一致;三是明确职责分工,厘清部门的监管职责和监管内容。
在这5件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过程中,我办结合济南市行政区划调整、设立行政审批服务局等发展变化,依据上位法,对这5件政府规章其他的管理内容也作了相应规范和调整,以处理好规章与上位法及规章与规章之间的衔接问题。
经2019年1月15日济南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公布施行。《济南市河道管理办法》《济南市小清河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鹊山水库和玉清湖水库管理的通告》《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济南市河道管理办法>等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的政府令形式重新公布实施。